文档介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08年修订)(“《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
所”)受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公司”或“上市申请人”)委
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次上市”,本次发行与本次上市合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
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
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并就本
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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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