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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研究生课程论文(200 8 -200 9 学年第二学期) 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研究研究生:马彪提交日期: 年月日研究生签名: 学号 200820127349 学院法学院课程编号 S03010 36 课程名称公司法专题研究学位类别硕士任课教师喻磊副教授教师评语: 成绩评定: 分任课教师签名: 年月日 1 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研究马彪摘要: 股份回购是公司应对资本市场变化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它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以及库藏股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股份回购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体现在可能会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并且可能危害交易的公平性等方面,但另一方,其有抵制恶意收购以及实现对小股东的保底救济等功能。目前关于股份回购主要有两大立法模式,我国基于法律传统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我国应根据现实需要对“例外”的事项进行灵活把握,对于股份回购的数量限制、资金来源、决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关键词: 股份;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第一部分文献综述股份回购是一种资本收缩的制度,与资本维持原则形成了形式上的冲突,因此对其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公司法的基础体系,特别是构建公司资本制度的合理性不无助益。以下是学者对股份回购制度的一些想法与反思,反映了目前对股份回购制度研究的现状。在马俊驹和林晓镍的《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载《法学》, 2000 年第 11期)中, 作者总结了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 即首先, 股份回购是公司国有股退出的重要途径,其可以解决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价格上的 2 双轨制问题,而且对证券二级市场的冲击也较小; 其次,股份回购便于职工持股制度的运用,其可为员工持股提供股份来源,也可为退职员工的股份提供退出途径或收回渠道;再次, 股份回购是保护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需要,其不仅解决了股东间“搭便车”的问题,而且在保护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同时并不妨碍企业的维持和发展,此外还克服了少数股东举证上的困难。然后,作者探讨了我国股份回购面临的法律问题, 主要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因而公司的资产就成为承担债务的全部担保。如果公司以资本或资本公积金作为财源有偿回购自己的股份,其结果无异于返还出资或违法分配,必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另外,股份回购还可能使股东平等面临挑战,并可能导致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我国股份回购立法完善的建议。一是增加股份回购的合法理由。对股份回购合法事由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般概括式和限定列举式。作者认为限定列举式对我国而言为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二是限定股份回购的财源与数量。三是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因为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既可实现股东平等、资本维持的目的,也有利于防止市场操纵之行为。四是健全回购的程序,具体应该从回购的决定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程序两方面着手。五是规范回购的方式与信息的披露。六是明定违法回购的法律效力与责任。作者认为在违法回购自己股份的行为上采相对有效说较为合理。同时,对于 3 违法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及相关人员,还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国庆在《股份回购若干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 2001 年第 4 期)中就股份回购的正反两方面的功能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股份回购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有可能导致股份不公正交易,而且股份回购可能使公司与股东混为一体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清。不过在另一方面,股份回购可以使公司在适时对资本积极进行调整,可以防止恶意收购,促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随后作者详细分析了国外针对股份回购的两种立法模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模式。作者认为,我国虽采德国模式,但对例外允许情形规定的范围太窄,不利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份及资本作相应调整,并进而提出了对股份回购规制的建议。吴晓东和郝刚在《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 2005 年第 2期)中, 首先分析了股份回购制度的现实意义。一是从经济学视角考虑, 股份的回购是一个成熟稳定公司的合理需要。二是有利于调整国有股或法人股与其他股份的结构,是一种重要的减资方式。三是有利于实施对异议股东权利的保护。其中美国公司法中的“股份评估权”具有独特的价值,能更充分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而言,只要以公平的价格购回异议股东的股份即可实施其决 4 议,也可避免少数股东滥用诉权,免除诉讼时间、金钱之累,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随后作者提出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设计完善的基本原则,即现阶段我们还是应坚持原则上不允许公司随意回购自身之股份,以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同时应该大力放宽例外事项,增加允许回购的情形。随之作者对我国股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