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doc

格式:doc   页数: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8/2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法规分类号】C6**********
【标题】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4/01/25
【实施日期】1994/01/25
【内容分类】市容环境
【题注】(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