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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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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审计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727( 颁布时间) 20121001( 实施时间)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号( 文号) 北京市审计条例(2012 年7月 27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职责第三章审计结果第四章审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审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2 年7月 27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7月 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发挥审计的监督、风险防范和完善制度建设功能, 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设立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审计职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 的财政收支、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制度建设。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应当重点审计政府部门履行职责中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 共享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职责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二) 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四)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五)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六)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财经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 预算管理情况, 国家所有的土地、水流、森林、矿藏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 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