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ppt

格式:ppt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ppt

上传人:12344 2014/8/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4号公告)
政策出台背景 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做出的。这次通知和公告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同时,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相关政策的调整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24号公告中对认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 此次调整后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时无需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简化了申报资料。
相关政策的调整
二、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相关政策的调整
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一) 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或征收增值税,新的规定将原来需要征税的一些出口货物改为免税。具体分为三大类:
,具体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