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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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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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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说明.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操作说明
2014-3-27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来源:
企业通过采集软件导出xml格式数据文件并报送至国税征收机关。
企业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的相关功能进行网上申报(接口)。
自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纳税人采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第一联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税务机关接收缴款书第一联数据信息,打印接收结果通知书。
其中接收结果通知书包含:
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校验通过数据;
重复报送数据;
校验未通过数据;
逾期报送数据。
其中:重复报送数据标准:缴款书号码、抵扣单位识别号、税款金额、填发日期四项要素均相同的第一联数据。
数据采集的规则
序号
字段名称
校验规则
1
专用缴款书号码
不能为空且符合22位海关编码规则
2
税款金额
不能为空且大于0
3
填发日期
合法YYYY-MM-DD日期格式
4
抵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不能为空,且必须属于本机关管辖(关联专用发票稽核系统的纳税人档案库)
5
抵扣单位名称
不能为空
6
税号
不能为空,16位字符
缴款书号码填写规则
序号
位数
用途
规则
1
第1-4位
4位口岸代码
数字,不能全为0
2
第5-8位
4位年
数字,第5-6为必须为20
3
第9位
进出口标志
数字,不为0。1:进口 0:出口
4
第10-18位
报关单编号
数字,不能全为0
5
第19位
征税标志
必须为:“-”(正常征税标志)或“/”(补税标志)
6
第20位
税种标志
必须为字母“L”(增值税)
7
第21-22位
2位缴款书顺序号
数字
缴款书比对要素: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填发日期。
缴款书比对结果:
留待继续比对(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第一联数据滞留期的判断条件:
滞留期:2个月,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月份为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当月及次月,这个时间段为滞留期。
对于企业报送及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错误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日期的填发月份超过2个月且仍未找到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对于企业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正确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月份超过6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的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其核对后的缴款书滞留期延长为6个月,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同一个纳税人在相同稽核月份内对同一份海关缴款书进行多次核对,则以该缴款书最后一次核对所产生的稽核结果为准。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一条核对申请记录可包含同一抵扣单位的多张缴款书申请信息。
纳税人必须在产生正式稽核结果(不符或缺联)的180日内提交核对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如果属于填发日期填写错误,对于填发日期是2010年之后的票,则原始缴款书的报送日期与核对修改后的填发日期之间不能超过180天,超过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