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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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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4/10/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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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办法对纳税人的宣传 辅导要点
为了规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抵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9]83号)的要求,自2009年4月1日起,我省对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即纳税人从过去纳税申报时实行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再进行稽核比对改变为纳税人对需抵扣的海关缴款书要先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在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取得比对相符信息的数据后才能申报抵扣。现将有关规定及要求告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待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将数据导出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可多次报送。税务人员接收数据的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校验通过、重复报送、未通过校验和逾期报送的海关缴款书明细数据。对于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数据存在问题,包括不符合海关规定格式、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纳税人从报送数据的次日起都可通过网络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方便纳税人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缴款书打印模糊的,纳税人可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以免影响比对抵扣。
二、自2009年5月起,每个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相符、留待继续比对、稽核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以便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纳税人从税务机关拿到稽核结果清单数据后,可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形成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三、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且在报送期限(开具之日起90天)内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重新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报送;超过报送期限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填写《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四、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3月底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按原办法的有关规定,在4月申报期申请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