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2008-10-22 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刑法第 186 条第 2款、第3 款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本罪, 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本罪立案标准的第 1 项规定,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违法发放贷款,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立案标准的第 2 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 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 提高贷款质量, 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 加速信贷资金周转, 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 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 随意评估有失水准, 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 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 、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 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