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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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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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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27号), 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5 年5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西师发[2009]220 号),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高等教育本科生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函授、夜大、脱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第二章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实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的考核结果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小语种学生参加相应语种四级考试) ,并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的要求。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第五条学校鼓励学生副修本科专业并申请副修学士学位。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 其副修本科专业不属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 且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规定要求者, 可申请授予西北师范大学监制的副修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因外国语成绩未达标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从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来校参加外国语考试, 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因学分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从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来校申请修读所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者, 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因提前或延迟毕业的本科生, 经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均合格后, 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学位授予程序: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外国语标准; (二) 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下发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 将毕业生基本情况表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有关材料, 制作并向相关学院发放学位证书, 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甘肃省学位办备案。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 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 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 在校期间补考超过五门(含五门)者。第十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 经审核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