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猛的委托, 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 参与本案的诉讼。我们接受指派后, 认真研究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葫龙检刑诉字( 2006 )第 15 号起诉书, 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 会见了被告人王猛, 认真听取了对涉案细节的陈述。结合今天的庭审, 本辩护人认为: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葫龙检刑诉字( 2006 )第 15 号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猛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 年6月 19 日晚,王猛在租住处招待朋友喝酒(被害人李闯也在内),之后又去歌厅唱歌、喝酒(当晚阴天并下着大雨)。玩过后大家打车回家, 被告人王猛与女友、李闯( 被害人)、王磊坐一辆车, 李闯、王磊途中下车去了网吧, 王猛与女友回住所。凌晨两点过, 李闯先后三次打电话给被告人王猛, 话中不但对被告王猛骂骂咧咧, 对其女友也百般污辱, 且要求占有其女友等。最后一次电话被害人李闯约被告王猛到网吧去谈, 王猛怕伤及女友便出去准备到网吧找李闯谈清楚。但在半路上, 遇到刘兵兵等人, 刘兵兵问王猛女友是否 2 在家, 让其赶快回家, 否则女友会有危险。于是, 被告人匆忙抄近道回家, 在离家不远处看到李闯等人踢门。两人看到王猛后, 上来便狠踢王猛一脚, 身材矮小的王猛被压在下面, 头部挨了数拳, 被迫拿出防身用的家用水果刀( 注:此水果刀刀把加刀刃总共有 10 厘米长)比划, 被害人和王磊放开被告后跑开, 被告人气愤之下起来追赶, 边追边骂, 追出不远看到被害人流血后, 被告人便停止追并叫刘兵兵让其赶快送医院, 说医疗费由其负责。被害人李闯被送往医院救治, 至今长达八个半月, 庭审中却说还未出院( 事实上该医院几个月前就已经停业整顿、装修)。以上事实, 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庭审中被告人王猛、刘兵兵及被害人李闯等人的证词为证。二、王猛在防卫过程中刺伤李闯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构成犯罪。王猛和李闯向来认识, 并且通过他们共同的朋友刘兵兵常在一起玩, 可以说算是朋友。当时是因被害人和同伙王磊先动手将被告摁倒在地并进行殴打, 被告为了自身安全才被迫还手, 王猛不仅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 且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王猛是在李闯三次打电话挑衅之后出去的, 被李闯、王磊打倒在地时, 身材矮小的王猛难敌李闯、王磊, 出于保护自己, 拿出家用水果刀比划, 在此过程中伤到李闯。当看到李闯腰部有血, 便立即停止打斗, 并叫刘兵兵送李闯去医院,可见王猛并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无故意伤害的思想基础, 其行为则是为制止李闯、王磊对其自身的暴力侵害所为。 3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 被告人王猛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不负刑事责任。(一) 从防卫的起因看,“受害人”有不法暴力行为侵害在先, 被告人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本案是由于李闯等人寻衅滋事并共同殴打王猛而引起的。本案的事端挑起者是“受害人”李闯, 李闯主动三次打电话给被告人进行挑衅, 而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温顺、怯懦的王猛被逼无奈, 面对女友及自身将要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才被迫进行防卫。如果没有李闯首先实施不法侵害、寻衅滋事, 也就不会有李闯被伤害后果, 更不会有被告人王猛的今天。(二) 从防卫环境看, 被告人的行为是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 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故不构成故意伤害。本案李闯、王磊将被告摁倒在地并用暴力手段进行伤害, 而被告王猛用家用水果刀进行防卫。从手段、强度和后果上看, 二者似乎不 4 相适应, 但是不能仅从表面现象上看, 而应当从案件当时具体环境作客观地分析, 把双方置于特定的环境中, 研究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以及双方体力, 以确定当时具体条件下, 采取什么强度的防卫行为, 才能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 而不至于满足一般公式: 刀对刀, 徒手对徒手的早已被司法实践所淘汰的所谓对等说。本案被告人王猛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 处于被动局面, 一瞬间情况下所作的反射行为, 很难准确的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侵害强度, 在防卫时难以从容不迫的选择合适的防卫方法, 掌握反击的强度。当被告人看到李闯流血时, 被告人的防卫行为随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