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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 险 业 务 收 支 管 理 办 法 (2017
版)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收付管理办法( 2017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业务收付管理, 理顺各系统中的保险业务
收付操作流程,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
于印发 ** 省财产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
收付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的 “保险业务收付” 指保费业务的收入项目和
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指原保费收入、保险分入业务、共保保费、
预收保费和涉及保费增加类批改收入;支出项目指赔款支出(含
预付赔款,下同) 、手续费支出(包括中介机构和代理人等各渠道
手续费下同) 、退保支出、共保支出、分保支出和涉及保费减少类
批改支出。
第二章 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采用“集中结算”方式,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
保险业务收入及支付结算均集中在总公司指定账户统一进行处
理。
第五条 公司对所有保险业务收支均实行“零现金”管理,公
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所缴保费均需通过 POS机刷卡或转账支付
2
至公司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保险业务支出均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进
行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 为保证业、 财数据的一致性, 保险业务收入和业务支
出均由业务系统(包括核保核赔、销管、再保等)发起,系统自
动传输数据到收付系统,收付系统收到业务收款和付款的数据,
即进入业务收入和支付状态。
非转账方式收取保费收入、退保、以及各项赔款支出、手续
费支出均可由收付系统传输到资金系统后自动进行结算,不得人
工干预和手动修改。
转账方式收取保费的,再保和共保业务需财务部门在收付系
统中进行手工确认,但不得做其他操作。
第七条 总公司产品部门职责
(一)拟定公司核保、核赔等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各级核保
人、核赔人的审批权限,对符合反洗钱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
进行审核;
(二)按照监管要求确定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付对象,对承
保、理赔、销售费用等业务收入和支出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
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三)应保证业务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
出数据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
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出单岗、核保岗和核赔岗等相应岗
位负责。
(四)除特殊事项有要求之外,保费收入类事项和赔款支付
类事项、 再保及共保业务的收支均不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单据。
第八条 销售管理部门职责
3
(一)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监管法规和公司制度对中
介公司、代理人协议进行核批,对销售管理系统发起的销售费用
结算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协议,应在
销售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维护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
行信息,包括:收款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银行
账号等,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行信息将在结算时自动传入收付
系统。
(三)手续费等由销售管理系统发起推动到收付系统的结算,
销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纸质结算资料。
(四)应保证销售管理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销售费用结算
数据应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
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销售管理岗人员负责。
第九条 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