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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侵权).doc

上传人:阿哈哈哈吧哈哈哈 2021/10/3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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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侵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答辩状(侵权)
答辩状(侵权)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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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答辩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转来关于 与原告 因 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 ,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 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 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 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 元/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