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2〕21号)的计划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各学院为单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各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50%。
第四条项目经费落实到承担项目的学生,并用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教师负责监管但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六条项目组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人签名,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备案,学院分管领导签名、学院盖章,学院指定相关人员持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购买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第八条报销论文版面费,需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九条报销图书、复印资料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加盖书店或复印店的印章,图书发票还须加盖学院资料室印章。
第十条报销交通费和旅差费应填写交通和旅差报销单并须由指导教师、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严禁从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经费的报销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出租车费、餐饮费、参观娱乐费不允许报销。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支付的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四)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五)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加学术交流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七)资料讲义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等。
(八)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