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冷水江市采矿权许可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一、采矿权转让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事条件:
符合《探矿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具务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受让人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
(三)申办资料:
1、采矿术转让申请报告及申请书;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3、转让人、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
4、受让人的资金,技术条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5、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矿山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涉及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当提供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6、矿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7、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9、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还需提供采矿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已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证明材料;
10、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延缓一、七、八、九项需提供原件外,期科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审查资格,确定是否受理;建筑砂石、粘土等由我局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我局审批;其它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资料整理归档。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
二、新设采矿权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办资料:
1、采矿权申请报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内占用矿产资源会计师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6、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
8、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
9、采矿权申请人资金、技术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10、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还需要提交勘查许可证。
11、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需要提交勘查许可证明材料。
12、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还需要提交供水利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证。
13、申请开采金矿的,还需提供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4、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还需提供河道、航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5、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需提交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及资料(含计划批复,成交合同确认书等)。
16、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需提供原件外,期余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审查资料,确定是否受理;建筑用砂石、粘土等属我局发证的新设采矿权由我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