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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部分
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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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
一、適用範圍
(一)銀行對於傳統型、組合型資產證券化或兼具兩種類型特點之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產生
之信用風險暴險額,應以本資産證券化計算內容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另在處理資産證
券化信用風險暴險額之資本計提時,係以證券化交易之經濟本質爲考量,而非依其法
律形式為考量。
(二)所謂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係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規定
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移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予第三人之資產證券
化交易。
(三)所謂組合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係指受益證券之證券化交易標的資產池或資產基礎證
券,透過表外交易或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有資金移轉或無資金移轉型者1),而
將其信用風險移轉予投資人之資產證券化交易。
(四)銀行因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產生之風險,稱為「資産證券化暴險額」,應依本規定計
提所需資本。資産證券化暴險額包括(但不限於下述種類):受益證券、資産基礎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信用增強(credit enhancements)、流動性融資額度(liquidity
facilities)等。

二、名詞定義
(一)創始銀行(Originating bank)
銀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屬資産證券化交易之創始銀行:
,原持有資產證券化交易標的資產池,並透過資產證券化
交易移轉其信用風險之銀行。
2. 擔任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之導管(conduit)或此類發行計畫之贊助機構
(sponsor),而承擔標的資產池風險之銀行;如銀行實質上擔任資產基礎商業本票導

1有資金移轉者,如信用連結債券(credit-linked notes);無資金移轉者,如信用違約交換協議(credit default
sw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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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或此類發行計畫之諮詢管理者、將證券承銷至市場上,或有提供流動性、信用增
強等情形,將被視為創始銀行。
(二)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programme)
資產基礎商業本票,係發行原始到期日一年或一年以下,並與受破產隔離之信託機構
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持有之資產作為擔保。
(三)清償買權(Clean-up call)
所謂清償買權,係指允許創始銀行在符合契約約定之條件下,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到期前,得以提前清償之ㄧ種權利。在傳統型資産證券化中,清償買權係在資産
池餘額或流通在外之證券餘額低於特定水準時,由創始機構買回剩餘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在組合型資産證券化中,清償買權通常係以契約約定方式取消信用保障。
(四)信用增強(Credit enhancement)
信用增強係一種契約協議,由銀行保留或承擔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或以其他方
式對交易之他方提供額外保障。
(五)信用增強目的之「利息分割型應收款」(Credit-enhancing interest-only strip)
信用增強目的之利息分割型應收款是一種表內資產,以次順位證券持有對未來超額利
差收益之現金流量價值。
(六)提前攤還(Early amortisation)
提前攤還係一種機制,一旦符合該機制之約定要件,即允許投資人在原訂證券到期日
前得以提前贖回。在資本計提規定上,則將提前攤還區分為「控制型」或「非控制型」,
分別適用不同信用轉換係數。:
所謂「控制型」提前攤還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銀行應有適當之資本或流動性計劃,以確保發生提前攤還事件時,有足夠資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