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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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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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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对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档案。 
第五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一)案件处理适当,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己经得到解决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绝接受的; 
(二)案件错误已经纠正,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经得到司法保护的;      
(三)上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者承诺书后反悔的; 
(四)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上访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访行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五)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以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非法代理进行上访的; 
(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第六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申报责任主体;同级党委政法委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核准主体;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确认主体。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本地区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汇总后,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组织专门合议庭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进行终结;终结后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反馈给各中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各中院。 
第七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拟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村料: 
(一)涉诉信访终结申请表; 
(二)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诉信访人员基本情况,信访事由及处理过程; 
(三)稳控责任书,包括具体稳控措施,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四)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