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摘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股份回购会造成公司资本减少,进而侵害债权人利益,故应从股份回购的财源、数量和股份回购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经营者责任、债权人司法救济等方面对股份回购制度进行完善,使股份回购在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同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债权人;利益保护
引言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份回购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演化。所谓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量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和企业经营策略,通过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可以达到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同时股份回购也是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1]。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但如果公司以资本或公积金作为财源有偿回购自己的股份,其结果无异于返还出资或违法分配,必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进而危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在股份回购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股份回购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开放,中国企业将更直接地暴露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之下。为了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股份回购将越来越成为一种市场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为了在大规模的股份回购中,不会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一)限制股份回购的财源与数量
股份公司中,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续及运营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也是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在股份回购中如果以资本或公积金作为财源,实质上会造成公司债务担保数额的减少。故而在公司股份中,必须对回购财源进行限制。多数国家对股份回购都有限制,尽管限制的程度因回购事由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除因减资及合并而回购股份外,取得财源限于可分配盈余或发行新股。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规定:“只有当公司在不减少其基本资本或者根据法律或者章程设立的,不得用于支付给股东的储备金的情况下,能为自己的股票设立《商事法》第272条第4款规定的储备金时,这种购进才是允许的。”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应该是现金流比较充裕的公司。股份回购的财源应当限定在公司供股东分配的税后利润、为回购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以发行新股所得支付回购价款。
尽管公司以资本或资本公积金以外的其他财产有偿回购自己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资本
“空壳化”,但会使资产相应减少,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而且如果公司大量取得自己的股份,为防止股价下滑,往往在短期内不能或不敢出售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因而无法发挥这些股份的灵活调度功能,这对公司及债权人均属不利。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为达目的,通常多在高价位或以高于企业实际价值买入,公司财产已蒙受损失,若逢公司营运欠佳,股市行情下跌,股票不易脱手时,公司将受双重损失[2]。因此,在规定回购财源的同时也应该限制回购的比例,如《德国股份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除无偿取得,减资、继续取得以及购进股份的票面额总计不得超过基本资本的10%;《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自身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