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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总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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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1/11/21 文件大小:4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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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贸易合同合同法及其
配套规定总则买卖合
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
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解释二: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
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
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基本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以上三款为必备条款。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
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撤回——》要约+承诺——》不晚于(早于或同时到达)
撤销——》要约——》发出承诺通知前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
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
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不得撤销的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关联:30 条】
第二十一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形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到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
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承诺的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
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
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br/>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指定了系统——>到达指定系统。未指定——>任何系统)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