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7年国内首个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成立,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有了专门的市场。随后,天津、湖北、北京、上海纷纷成立环境能源交易所或碳排放交易所。2009年天津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该计划中规定了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有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目前我国设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集中在天津、湖北、北京、上海,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业务主要是转让环保技术,碳排放权交易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这些分散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对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造成了人为地分割现象,另外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交易的进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对市场的培育力度欠缺、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主体范围狭窄等。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方式是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如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缺乏
我国目前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其职责是审核项目、审议清洁发展机制的规范和审议其他事项。国家发改委实际上行使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第二阶段的审核,对于其他阶段并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另外,对于基于配额的交易,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准则规定由谁实施监管、怎样实施监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机构设置、监管模式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应该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套制度缺乏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碳排放权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必须建立健全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其配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为碳排放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平台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储备银行等。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对等,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便捷,而这些平台可以平衡双方的信息资源,为其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除此之外,碳排放权交易的配套制度还包括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将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和兼并程序,碳金融市场的开发与建立等,在实践中这些配套制度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设置统一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现阶段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通过各地分散的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立法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可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交易标准,促进交易信息的流通,从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轨做好准备,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注册、登记、结算、认证等各项服务,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实行会员制度,所有交易主体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