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一、何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二、“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三、“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四、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
五、可以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
六、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七、领土延伸
八、优先权请求
九、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一、何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二、“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协定。
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划出该缔约方):
纯协定缔约方
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
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
德国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
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亚
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列支敦士登莱索托
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
黑山前南斯拉夫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
塞拉利昂圣马力诺叙利亚斯威士兰
乌克兰越南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埃及
利比里亚苏丹
纯议定书缔约方
安提瓜和巴布达荷属安的列斯澳大利亚巴林
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
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加纳
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
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
阿曼瑞典新加坡土库曼斯坦
土耳其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
共_______个缔约方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三、“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2、工作语言不同
3、缴费不同
4、驳回期限不同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应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
如果该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收费标准详见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员及费用表)。
4、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一般是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