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实施细则
(2009年7月10日环保基金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重点污染源”和“污染企业的关、迁”,前者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产生的工业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渣等,并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后者是指既不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经限期治理后排放仍无法达标的企业。
补贴标准: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减排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安总投资30%比例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属中央、市管企业的酌情给予补贴,但一般不超过20%的比例,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凡列入新区关、迁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历年缴纳排污费(扣除已补贴部分)总额。
三、同一项目已享受过环保基金治理补贴的,五年内采用同类技术、工艺再次治理,原则上不再给予重复补贴。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环保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运用”,是指环保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中试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推广运用,如:清洁能源替代、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排并具有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的环保科技项目等。
一、申报条件
(一)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纳税在浦东的单位。
(二)经国家、上海市批准的并列为环保重点研究开发、运用的项目或区科委、区环保局批准立项的推广运用项目。
二、补贴标准:
(一)按照上海市经委沪经节(2001)407号文规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按每蒸吨一次性补贴4万元;已享受清洁能源补贴的,不再享受锅炉脱硫、防尘治理等补贴。
(二)凡列入国家、市环保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中试的项目,根据直接投入的资金总量,按三年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投入总量超出立项批准资金量的,按立项批准资金量计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率按立项年起始的银行贷款利率算术平均利率计算。
(三)列入区科委立项批准的开发研究、中试和成果运用项目,按本条第二款执行,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运用,工程性项目一般按照工程建安总投资3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非工程性一事一议,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实施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由新区环保局批准的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新区经委批准的非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补贴标准:
按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补贴办法(试行)》对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经评估验收通过,按企业规模和审核质量,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贴。
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是指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实施方案中的减排项目的整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中相关条款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环保教育基地设立、绿色创建工作”是指新区经批准设立的环保教育基地和经国家、市、区认定的绿色创建单位,如优美乡镇、扬尘污染控制区、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小区、节水型小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企业、环保诚信企业等。
补贴标准:
一、环保教育基地
(一)设立环保教育基地,补贴比例不超过其投入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环保教育基地运行费补贴每年一般不超过5万元,市级一般不超过8万元,国家级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得上海市级称号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绿色创建
(一)、凡创建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绿色饭店(宾馆)、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10万元。
(二)、凡创建成市级绿色饭店(宾馆)、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8万元。
(三)、凡创建成区级绿色饭店(宾馆)、医院、绿色小区、绿色学校奖励5万元。
三、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一)凡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村和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奖励
10万元。
(二)凡创建成市级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奖励8万元。
(三)凡创建成区级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奖励5万元。
四、节水型小区创建
(一)凡创建成上海市示范型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凡创建成上海市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凡创建成浦东新区节水型小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环保诚信企业创建
(一)凡创建成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凡创建成市级环境友好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被评定为区级环保绿色级别企业和由区环保协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对创建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的组织单位给予适当工作的经费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