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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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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火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年修订)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的连续性用火作业(包括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
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f)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用火作业的分级
特殊危险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
a)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b)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
c)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
d)油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e)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g)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h)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二级用火
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生产、施工及生活中的有明火、火花、赤热表面(电加热等)作业。如:施工用的沥青锅、生产中的煤气炉、电炉、化验室中的煤气炉盘、电热器、生活中的茶炉、取暖用火等。
4 管理职责
部门管理职责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管理处负责对资本性支出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工业用火不定期组织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机动设备处负责对检维修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工业用火作业不定期组织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二级单位安全防火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审批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二级单位资本性支出项目、检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用火作业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工业用火所在基层车间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