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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破坏选举罪.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6 2021/11/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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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破坏选举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 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与构成要件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 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
节严重的行为。
(一)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 员。既可以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 也可以是无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的公民,还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
(二) 主观方面
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 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 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 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 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三)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选举权利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 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 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 破 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 必须依法惩处。
(四) 客观方面
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 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是行为人在选举中实施了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
“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 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 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威胁”,是 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
“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虚 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欺 骗”,必须是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 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 响的情况等,对于在选举活动中介绍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情 况时对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实有所夸大或者隐瞒, 不致影响正常选举 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破坏选举。
“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 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的方 法破坏选举;
“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