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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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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6 2021/11/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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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毁坏机器设 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毁坏机 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一)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 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三) 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生产经营,就其范围 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 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 运输业、第二
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 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 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 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 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 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如砸碎、烧毁, 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 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 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 对象等。如果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就不能构成本罪。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