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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6/7/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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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从 2008 年 6月 1 日起,将其住所的部分房屋,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的陈某从事服装加工, 2009 年 6月 3 日被 XX 工商局巡查发现,在此期间,张某已收取得一年房租金 2000 元。请问张某和陈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 、张某和陈某已构成违法; 2 、张某属于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陈某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处罚主体分别是张某和陈某 3 、法律依据是: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陈某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案例二、 2008 年 9月 18日, 当事人苏某从张某处以 5 万元转让费取得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年 11月 19 日,苏某通过 2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2月 11日, 苏某以 万元的年租金租赁了某门店作为经营场所, 2009 年 2月 2 日开始营业。 2009 年 3月 9 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未申办营业执照, 网吧共有可供上网电脑 58台、主机 1台。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 37 天时间中, 共计营业额 8140 元。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主体是谁?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 、苏某违法 2 、苏某 3 、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 、法律依据是: ( 1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 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09 年 6月 8 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电脑 58 台、处以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适用于处罚大部分 3 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 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案例三、李某于 2010 年 3月 5 日开始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食杂店。到 XX 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食品及日用百货,当事人经营 5 个月, 盈利 1 万元。上述行为李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 、李某违法。 2 、应当定性为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 、法律依据: (1)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2) 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这种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适用于处罚大部分无证照经营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 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4 案例四、李某于 2010 年 3月 5 日开始办理了相关证照利用自家门市房经营食杂店。 XX 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食品及日用百货和香烟, 当事人经营香烟 5 个月, 盈利 3 千元。上述行为李某是否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 1 、李某违法。 2 、应当定性为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3 、法律依据: (1)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经营总额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