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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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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pdf

上传人:012luyin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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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 # $ % & ’( & # #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领土上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测量, 也可参照使用。$ 引用标准! " ) # * + 水准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 ) # * # 经纬仪系列及基本参数) 术语结点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水准路线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区段水准路线中两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测段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连测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于水准路线中的观测。支测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 测至三角点、导线点、水文测站以及其他任何固定点的水准测量。接测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检测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超过规定而进行的观测。重测因成果质量不合规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复测每隔一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测量。, 水准网的布设! " # 布设原则! " # " # 一等水准路线应沿路面坡度平缓、交通不太繁忙的交通路线布设, 水准路线一般应闭合成环, 并构成网状。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 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在# + + + - # . + + / 0 之间; 山区应在$ + + + / 0 左右, 困难地区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变通。! " # " $ 一等水准网每隔# % & $ ’年复测一次。! " # " ( 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 ) # # —第十篇测绘技术应用规范管理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布设。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 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在! " " # $ ! " % & 之间; 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 " # " ! 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地壳形变观测基准点, 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 若连测确有困难, 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路线附近的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 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 , 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可按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 若没有特殊的精度要求, 则当支线长度在’" % & 以内时, 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支线长度在’" # ! " % & 时, 按三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支线长度在! " % & 以上时, 按二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 $ 水准点布设密度水准路线上, 每隔一定距离应埋设稳固的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 规定执行。表( 水准点类型间距布设要求基岩水准点! " " % & 左右只设于一等水准路线, 在大城市和地震带附近应予增设, 基岩较深地区可适当放宽。每省( 市、自治区) 至少两座基本水准点) " % & 左右; 经济发达地区’" # * " % & ; 荒漠地区+ " % & 左右一、二等水准路线上及其交叉处; 大、中城市两侧及县城附近。尽量设置在坚固岩层中普通水准点) # , % & ; 经济发达地区’# ) % & ; 荒漠地区( " % & 左右地面稳定, 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 山区水准路线高程变换点附近; 长度超过* " " & 的隧道两端; 跨河水准测量的两岸标尺点附近! " % 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 % " # 水准路线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 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起北止南”。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 各以! 、" 书于线名之前表示。! " % " $ 路线上的水准点, 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 以数字( 、’、* ??顺序编定号数。! " % " % 基岩水准点除了按以上规定编号外, 并应在名号前加写地名和“基岩点”三字。! " % " ! 基本水准点须在号后书写“基”字, 上、下标分别再书以“上”和“下”字。! " % " &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点, 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 以数字( 、’、* ??顺序编号。—( * ( ( —第十篇测绘技术应用规范管理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 # " $ 利用旧水准点时, 可使用旧名号。若重新编定时, 应在新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埋设时的旧名号。! " ! 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的连接! " ! " % 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 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本水准点或基岩水准点。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接时, 须预计将来的连接路线。! " ! " & 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二等水准点在! " # 以内, 距已测的三、四等水准点在$ " # 以内时, 应予以连测或接测。接测时, 须按% & $ ’条规定对已测水准点进行检测。! " ! " # 对已测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