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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伙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 义务。
股份制合伙合同书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其他
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各股东出资如下: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
得随意请求分割,工厂有资金需求时,各股东按比例增加股本。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
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日内
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 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为 依据,
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引入新的投资人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 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如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 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再接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