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纳税控制
11/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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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的环境
(一)法律环境
两税合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二)经济环境
金融危机逐步向实体经济转移,企业持续经营获取利润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
(三)征管环境
第三季度GDP同比增长9%,按可比价格计算,%,。GDP增长首次下降到个位数。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中国2008年GDP预期增长率由9%调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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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第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前三个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606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8904亿元,增长24%,总体情况良好。但是,今年8、%%,为2003年以来月度最低增幅;一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增幅出现了较大回落。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税收收入由于多数指标增速的连续下滑,同比已回落了近2个百分点。
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明年宏观经济增速下调的影响,税收收入增速可能进一步下降,而财政支出却要大幅增加,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在减税的同时税务机关一定会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2008年7月9日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新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24字总体要求: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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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分行业管理、分规模管理、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减免税企业管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企业特殊事项管理)、非居民企业管理。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
可以预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一定会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过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例行公事的现象定会减少,企业要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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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对如此复杂的内外环境,年终将至,我们的财务主管、企业管理者必须顺应环境的变化,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纳税控制工作,避免多缴税款和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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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汇算清缴的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链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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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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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实际利润额是指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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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