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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规划体系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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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规划体系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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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规划体系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蔡玉梅:国际空间规划体系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
 (2012-12-22 23:23:57)
     空间规划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解决空间问题而采取的政策工具。各类各级不同类型的空间规划构成国家空间规划体系。1999年会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空间展望》,对推动欧洲各成员国空间规划的开展发挥重要作用,也带来如何衔接模式各异的各国空间规划体系问题。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为支撑,形成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尽管基于我国目前空间规划呈现多规并存(主要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正在编制的国土规划)的现实,这幅蓝图的有效实施尚有待时日。 或者说,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正在构建之中,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定位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借鉴国际空间规划体系经验,可为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提供路径,为确定国土空间规划定位提供参考。一、三种空间规划体系同中存异
    从不同空间规划类型之间的关系出发,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垂直型(比如德国)、网络型(比如日本)和自由型(比如美国)三种。(一)垂直型空间规划体系典型:德国      德国《宪法》规定空间规划是联邦和州共同管理的领域。联邦以及各州的《空间规划法》和《空间规划条例》等为相关规划提供法律依据。与政权组织形式对应,联邦空间规划分为联邦、州、区域和地方四级(图1)。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具有自上而下分工明确,层级关系联系紧密但职能清晰的特点。各级规划的编制都遵循对流原则和辅助原则,构成具有垂直连贯性的体系。同时,各个层面的空间规划既能从整体区域的角度进行考虑,又可与部门规划以及公共机构相互衔接和反馈,形成有主有次、完整灵活的空间规划体系。
(二)网络型空间规划体系典型:日本
     日本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是《国土形成规划法》、《国土利用计划法》《城市规划法》等。与行政体系对应,日本的空间规划分为国家、区域和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四级。空间规划体系中具有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三规”并存的特点,规划类型较多,总体表现为网络型(图2)。
(三)自由型的空间规划体系典型:美国     美国从来没有过全国性的空间规划,也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空间规划体系。美国州以下政府通常分市政府、县政府、镇及乡村政府。与此相对对应,具有代表性的是区域规划(跨洲/跨市)、州综合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县域综合规划、镇村规划(图3)。各州的情况也有较大差别。从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看,全国只有四分之一的州制定全域用地规划和政策。有的把规划发展目标作为本州的法令通过,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在各自的总体规划中贯彻体现,比如夏威夷州。有的通过复杂的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由专门的委员会出台一套州规划目标,要求各区域和地方予以贯彻体现,比如俄勒冈州。有的州政府要求各地方政府首先制定发展规划,然后总结和综合所有的地方规划,形成全州的总体规划,比如佐治亚州。因此,一些州规划体系完备,相互衔接,而一些州则只是在部分层级或地区编制规划,具有多样性和自由型的特点。
二、多因素影响国际空间规划体系    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