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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研究.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12/3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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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复议回复研究
  在行政复议中,参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关键有两方:一方是申请人,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另一方是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当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并在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该立即地开展相关行政复议工作,其中最关键就是行政复议回复工作。不管是被申请人,还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全部应对行政复议过程中回复工作引发足够重视。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对行政复议回复作以下简明剖析。
  一、行政复议回复概念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应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回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该条款要求为行政复议回复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上述条款要求,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回复概念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行政复议回复概念仅指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回复;广义行政复议回复除了包含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回复外,还包含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简而言之,狭义行政复议回复仅指被申请人书面回复;广义行政复议回复指被申请人书面回复和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笔者下文中所包含行政复议回复指是狭义行政复议回复。
  二、行政复议回复关键性
  1991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复议。”。该条款中提及“答辩书”实际上即为《行政复议法》中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依据该条款要求,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即使不提交书面回复也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和合理性认定和决定。1990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要求:“人民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该条款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否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法律后果也作了明确要求,即“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从上述两个条款表述我们能够看出,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在中较为低下,大家依法行政观念较为淡泊时期,对于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回复和行政诉讼中被告书面答辩要求很低。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回复和行政诉讼中被告书面答辩在当初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一项法定义务(行政诉讼中被告书面答辩现在依旧不作为行政机关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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