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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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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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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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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
  国有建设用地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土地种类,大多用于建筑公共设备、旅行、工矿等,跟着城市化进度加速及住所的商业化推动。下文是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闲置国有土地,提升土地利用率,促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理方法》,联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闲置国有土地(不含国有农、林场使用的农用地)的处理,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闲置国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未经原赞同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赞同,超出规定的限期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土地使用者自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实质开发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且中断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断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未依法使用的征地转户后节余的土地;
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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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闲置国有土地处理方法
  (五)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依据经赞同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
  本方法所称动工开发建设起算日,分别按以下规定确立:
  (一)以有偿方式(包含出让、租借、作价出资或入股,下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商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商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为签署合同满1年之日;
  (二)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建设用地赞同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许建设用地赞同书颁发之日。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该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赞同书的规定的限期动工开发。因不行抗力或许规划调整等原由以及动工开发必要的先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缓的,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的限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伸开发建设时间,经审察状况真实的,应该予以延伸,但每次延伸不得超出1年。
  第六条 市、县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定该宗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依法建立抵押权的,还应见告抵押权人参加处理方案的拟定工作),经原赞同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后组织实行。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金20%以下缴纳闲置费;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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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满2年(包含获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实行拆迁的),经原赞同用地的市、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