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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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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资料(精).doc

上传人:2768573384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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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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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 - 84 (试行)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4-05-15 生效日期: 1985-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第四章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分隔第二节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第三节电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构造第五章安全疏散第六章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第一节消防给水第二节火灾报警和泡沫灭火设备第七章采暖和通风第八章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 条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第 条汽车库防火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第 条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 。表 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类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 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第 条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表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烧性能和耐极限( 小时) 件名称注: 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和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相应构件的规定。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 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楼板的要求。第 条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 重要停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条在进行汽车库(区) 总平面设计时, 应合理确定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第 条Ⅰ、Ⅱ类停车库, 修车库宜单独建造。Ⅲ、Ⅳ类停车库、修车库可贴邻设在无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库房旁或附设在其底部。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条停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部或贴邻建造。但不应直接设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病房等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建造。修车库不应设在民用建筑内。第 条多层停车库内设置汽车修理车位时, 车位数不宜超过 5个, 并应布置在底层。第 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应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