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饮食业油烟排放原则(GB18483-)
GB18483-(国家环保总局12月1日批准1月1日实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原则》。本原则从1月1日起实行。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畴
主题内容
本原则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合用范畴
本原则合用于都市建成区。
本原则合用于既有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原则执行。
本原则不合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原则
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原则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
3 定义
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
原则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状态。本原则规定浓度原则值均为原则状态下干烟气数值。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都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关于都市定义相似,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
处在同一建筑物内,从属于同一法人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种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解决后,被去除油烟与净化之前油烟质量比例。
P=(C
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解决设施前油烟浓度,mg/m3;
Q前--解决设施前排风量,m3/h;
C后--解决设施后油烟浓度,mg/m3;
Q后--解决设施后排风量,m3/h。
5 其他规定
排放油烟炊食业单位必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规定运营。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或当量直径)平直管段。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建筑物。油烟排气筒高度、位置等详细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制定。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取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立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不大于3倍直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点
,只测一种点,取动压中位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