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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艺术地配置建筑、水体、山石、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改良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为民众提供优美舒坦的旅行、歇息园地和文化活动场所,热情周祥地为游人服务,向游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辽宁省公园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游乐园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拟订本规范。
园林植物管理植物景观管理
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绿地率应保持在 70%以上。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
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创造一个花木茂盛、风景优美、环境舒
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
理,不得擅自改变。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
但调整改造须按照建设部宣布的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预先拟订设计方案,经审查
后实施。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
区县(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
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规范
地处公园主要旅行景区或面积在 1 公顷以上的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 主城区的
公园均须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实施。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 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
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查收,以保证工程
质量。
以土建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辽宁省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植物养护管理
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保持植物自然姿态和艺术造型,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
长,充足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景观达到最正确状态。
孤植树(庭荫树):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茂盛,无枯枝,无病虫害,
有较高的赏析价值。游人活动净空高达 米以上。
行道树:生长强健,树冠齐整,分支点达 米以上,无枯死树,无缺窝,无倾
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风景林木(花木):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养,无枯枝死树,基本
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齐整,整体景观有特色。
整形灌木:应实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
形自然雅观。各类灌木均应做到不亮脚,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
木应实时更新。
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规范
绿篱:配置要就地取材,与景观功能相协调。整形绿篱每年应修剪 2~3 次,保
持齐整、雅观,保持设计形状。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实时消除徒长枝、病虫枝。各类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窝,长势优秀。
庭院栽种的大树桩头每年进行蟠扎整形,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保持其园林工艺
水平。
竹类: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雅观,无倒伏,无枯桩,实时疏伐和消除老竹头。
除特殊情况外,每四年疏伐一次老竹,每两年打老竹头一次;凤尾竹、小琴丝竹等小竹类,
每五年翻栽一次。
花卉:公园主要出入口、 集散广场、旅行中心地域及办公室、 接待室等活动场所,
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布置各类花卉,保持四季鲜花不断。
露地盆花陈设要齐整雅观,有条有理,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花坛:图案清晰雅观,色彩明快,开花齐整,无缺窝,花卉栽种面积不少于花坛面积的 70%,注意花卉换季更新,做到“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鲜花开放。
花境(径):花丛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环境地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