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广利府通字〔 2011 〕 18号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需对凤凰山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 2011 〕 24号) 有关规定, 已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并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公示时间: 2011 年 10月 10 日至 2011 年 11月 10 日。二、联系人:李宗文,联系电话: 3510938 。三、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四、电子信箱: 249385895@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2- 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凤凰山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 凤凰山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设施。第二条征收时间: 2011 年月日-2011 年月日方案公布时间: 2011 年月日-2011 年月日第三条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责任主体;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土地报征工作; 嘉陵街道办事处、东坝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为被征收人。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自愿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第六条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1. 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目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率达到 9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