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工程项目区别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 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 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 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 并明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 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 (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 水务) 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 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 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 水务) 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四) 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 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 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 (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三) 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 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规模大、战线长、工程地点分散的单项工程, 项目法人可在现场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并对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和工程投资负总责;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负责现场管理的建设单位,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交底;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五) 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类法规和规定, 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 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 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工程建设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并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