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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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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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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九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房产税法
一、基本原理
(一)概念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目前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二、纳税人
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即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产权所有人主要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外企以及外籍个人,缴纳房产税。
三、征税对象
以我国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为征税对象,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一并征税。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房产税,但对出售前企业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应征房产税。
生产经营的房屋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产。
四、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总体规定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屋的租金收入。
(二)具体规定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
计税余值是依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的余额。%。
房产余值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注意:
(1) 投资联营的房产
1)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算。
(2)融资租赁房屋,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3 )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原值征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理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于容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自营和出租),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屋的租金收入,税率为12%。
目前,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