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昆政发〔 2005 〕 47号关于印发《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OO 五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 户口准入办法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 年8月 30 日印发共印 160份 2 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 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 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 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 18 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 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第四条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无参加 3录。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 被单位合法聘用( 办理人才绿卡) 已参加社保、医保, 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 3 年,中专满 5 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4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七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经营 3 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 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允许其本人、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