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时间:2021年12月19日
学海无涯
页码:第- 2 -页共45页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宣传活动
本文是策划频道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宣传活动》,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宣传活动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21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时间:2021年12月19日
学海无涯
页码:第- 2 -页共45页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必要的硬件设施,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站,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
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和专门工作小组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实施;
时间:2021年12月19日
学海无涯
页码:第- 4 -页共45页
(三)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组织开展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处理本行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
(五)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落实;
(二)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排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落实治理措施;
(三)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和受邪教影响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指导帮助行政区各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社会治安防范措施;
(五)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
(六)表彰奖励先进,总结经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履行责任查纠建议权。
第三章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司法调解,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做好申诉、信访的接访工作;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司法建议。
时间:2021年12月19日
学海无涯
页码:第- 4 -页共45页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注意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治理治安薄弱环节,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群防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