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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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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1/12/20 文件大小:3.9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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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言语、精神)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年龄在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第四条 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
第六条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室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
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
第七条 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