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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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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榜样评选和治理工作, 更好地发挥劳动榜样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榜样作用, 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 舟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榜样评选和治理工作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下, 由舟山市劳动榜样评 选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 负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榜样的评 选和治理工作, 有关部门、劳动榜样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仔细做好对劳动榜样的培养、 选树、宣传、教育、治理工作。
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榜样评选表彰工作普通每三年进行一次 (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榜样评 选表彰的年份普通别评选表彰市劳动榜样) 。如遇特殊事情,经市委、市政府接受,可提早 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榜样评选间隔期间,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 经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核, 报 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榜样称号。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 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 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局)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 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 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 成。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市劳动榜样候选人名单, 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榜样评选表彰 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负责全市劳动 榜样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指导、 协调和处理劳动榜样日常治理工作, 检查有关劳动榜样政 策的降实事情, 提出调整劳动榜样政策的建议方案, 完成市委、 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 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劳动榜样的评选范围:
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
各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榜样评选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 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榜样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立脚本职、 奋发进取、 开拓创新、 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 工作成绩突出, 在全市各 行各业处于率先地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违反社会治安、 打算生育、 环境爱护、安全生产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一 票否决。
第八条劳动榜样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 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市劳动榜样评选名额要严格操纵, 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
具有时代特色, 应依照别并且期的特点制定具体
重点向一线倾歪。 每次评选的具体名额及分配
第十条市劳动榜样的评选推举严格按照 “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 序,** 推举,同意群众监督,采取 “自下而上、逐级审查 ”的方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 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评选推举市劳动榜样的程序:
一、 基层单位推举。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