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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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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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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概述(一)概念:又称为人才派遣、人才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派遣劳动主要的特质为「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1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示意图派遣机构(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 要派单位(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派遣合同事实用工关系 2 (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单位发生的非经常性发生的或者具有季节性、短期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某工作岗位已有劳动者,但该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工作,如患病、脱产学****等 3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不足之处第一,第 66条中所规定的劳务派遣的三个适用范围中, 采用了“一般”的说法,没有使用“应当”、“不得”等禁止性术语,因此该条文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尚不明确。第二,临时性。《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中将临时性定义为不超过 6个月的具体工作期限,但是后来成文时并未采用此说法,没有具体规定。第三,辅助性。对如何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无法作出认定,如是依据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还是按照部门的人员数额或者经营业绩,这种不确定性给何谓辅助性工作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一)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 57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除一般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2)劳动合同期限与义务: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在劳动者没有工作期间,应按月给劳动者支付当地的最低工资。 5 ?(3)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4)不得克扣工资、不得收费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 (二)派遣单位中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当规定劳务派遣的人数、期限、工资的发放、保险的缴纳等,同时用工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派遣的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若干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2、跨地区进行劳务派遣的,被派遣的劳动者享受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 3、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 4、禁止性义务(1)用工单位不得自己设立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也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应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同工同酬, 应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建立工会等基本权利。 9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第 62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2)第 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64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