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核保核赔专业培训课程核保核赔专业培训课程机动车辆保险核赔师培训讲义 ,可以在其它扣除项进行扣减调整发现被保险人交来材料与定损数据不一致,需要新增定损任务或追加车辆定损的,可以在理算环节发起新增定损任务,交定损员重新定损理算修改,如查勘环节查勘信息录入有误,立案环节录入数据有误,定损环节损失类别确定错误,金额录入有误等,可进入“资料收集页面”进行修改。在理算环节计入的直接理赔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录入计算,对应交强险和商业险所发生的费用分别录入。对追偿收入、损余回收等可以通过制作负计算书冲减赔款,或者对核赔通过后的数据做负数计算书进行修正。如果计算书生成后发现有误,可以在理算环节修改、理算注销,重新进行理算;如果已经提交核赔,需要由核赔环节退回后,进行修改系统中的“案后费用”录入是指经法院直接判决保险人赔偿,但超过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以外的费用。在本环节发现假赔案的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案件提交调查如果立案环节没有发起追偿,可以在理算环节选择发起追偿任务 2交强险基本计算公式: : ,即:∑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2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2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2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注: “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 各分项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2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2医疗费用赔款= ∑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2财产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 例1: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 7500 元,乙医疗费用 5000 元。设 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则 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 + 5000 = 125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 10000 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 × 7500/ ( 7500 + 5000 )= 6000 元乙获得交强险赔偿: 10000 × 5000/ ( 7500 + 5000 )= 4000 元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 。4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 注: 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②根据交强险“无责代赔”机制,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保险定损、理赔等工作的直接原因, 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起始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第一责任主体就是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除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外,保险公司是与道路交通事故关系最直接的民事主体。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都应及时赶到交通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第一手资料,为处理保险事宜奠定基础。 6课程大纲法律知识 1 车辆知识 2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 3 定损实务 4 7商业险理算前需要掌握的要点(1)车辆是否发生全车车损; (2)赔案是否不能证明事故原因; (3)标的车是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4)是否同一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