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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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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退役士兵退伍军人、军转税收优惠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 、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 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 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 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 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 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 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 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 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 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一) 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转联 2001]8 号、财税[2003]26 号) 2 、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转联 2001]8 号、财税[2003]26 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 60% )以上的企业,从 2003 年5月1 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 8 号文件的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 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 7 人(含 7 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 6 号、财税[2005]18 号)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93 号)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 号) 6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 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 号) (二)企业所得税 1 、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及其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