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 72 令)讲座提纲引言:分三大部分讲,第一部分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体例结构; 第二部分介绍《机动车登记规定》做了哪些重大调整和修改; 第三部分讲一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一步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体例结构 2003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对我制度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我局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从 2003 年 10月《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开始启动的。并于 2004 年1 月在全国交警系统内部广泛征求了意见, 同时征求了 16 个相关部委和 15 个部内相关业务局的意见。共收到 201 条意见, 主要涉及车辆管理所管辖的业务范围、法律责任、检验管理职能变化后的程序调整、档案管理、登记系统软件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机动车登记规定》共 4章 39 条。与过去的《登记办法》( 14章 83 条)相比,大大减少了篇幅和章节。有三大变化:一是除总则、附则外,将机动车登记事项全部归并成为登记一章, 共有 5 大项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这5 大项登记都是法律法规确定的,是“法定登记”。二是没有设定法律责任, 涉及车辆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 提升了法律责任的地位, 有利于查处违规行为。三是将机动车档案管理的规定纳入到《工作规范》中予以明确。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机动车档案管理主要是车辆管理所内部操作事项, 与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关系不大,在内部规定即可。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做了哪些重大调整和修改(一) 明确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职责权限。总则第二条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一般性规定,规定直辖市车管所、地市级车管所办理本行政辖区机动车登记业务。第二层含义是特指规定,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层含义也是特指规定,明确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 对机动车登记种类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减少了登记事项。过去,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 注册登记、过户登记、转出登记、转入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停驶登记、复驶登记、临时入境登记和注销登记共 10 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对现行登记种类进行了调整, 规定有下列 5 种情形的应当办理登记: 新车上路行驶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发生转移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用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机动车报废、灭失办理注销登记。在这5 项登记中, 变更登记在内容上做了较大调整。一是取消了过去办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管所管辖区内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二是增加了使用性质改变、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机动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或几方当事人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第 14 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 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薄》。(三) 对机动车检验作了重大职能调整, 明确了机动车检验社会化的具体内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3 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实施条例》第 15 条具体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办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 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从这条规定看,我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有这么几层含义: 一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主体是“检验机构”, 但对检验机构的属性未规定(与驾校不同) ,这就是说,维持现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办的检测站格局不变, 但同时也改变了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垄断检测站的格局, 具备条件的都可办。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 对检验结果( 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承担法律责任。无论谁家的检测站都要按国家标准检验, 并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质检部门有 4 项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