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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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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2015 年 05月 04日 17:29 来源于财新网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 年是一个绝对的错误, 既是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 即凭孤证认定犯罪, 也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洪道德|文【编者按】近日, 随着聂树斌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听证会在山东高院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者洪道德教授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采访时的发言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和讨论。经洪道德教授授权, 财新网刊发其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如何看待聂树斌口供的合法性? 因聂树斌的供述与物证(女式花上衣)、笔录(现场勘查) 、报告( 尸体检验)、证言( 包括聂树斌母、死者亲属和工友同事) 等证据吻合, 又因上诉状落款日期与相关诉讼活动时间严重不符, 再加上聂树斌是 9月 23 日被抓, 9月 28 日才有第一份供述,而现有证据能够表明 28 日之前侦查人员讯问过聂树斌,因此,申诉方便怀疑甚至认为聂树斌的供述是侦方刑讯逼供非法取得, 应当予以排除。这种要求从刑事诉讼法律角度看,可能满足不了。要排除口供, 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96 条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者应当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五个方面提供线索或者材料。我们假设侦方在 23 日至 28 日每天都审问二次, 每次都形成讯问笔录, 总共八份, 全部都是否认犯罪的辩解, 那又能怎样呢?恐怕连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都启动不了;就算勉强启动调查程序,请问申请者能指出侦方什么人用了什么样的刑讯手段吗?用前八份笔录都是辩解来证明甚至肯定后八份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 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 而且十分有害, 因为, 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有样学样, 在前面的几次讯问时只辩不供, 之后大供特供, 到法庭上再统统排除。尸体检验报告的依据由于尸检报告的落款日期是 10月 10日, 申诉方因此怀疑报告是依据聂树斌的囗供制作,而原办案机关则坚持是依据 8月 11 日的尸检情况制作,并作了说明和解释。我支持申诉律师的质疑, 即使原办案单位能够拿出确凿根据证明尸检报告的内容的确来自于 8月 11 日的尸检,我也建议原办案方不再将该报告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第一,这个尸检报告中的尸检活动从侦查行为上讲是“勘验、检查”的一种,尸检报告从证据种类上看属于“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有两种: 尸表检查与尸体解剖。不论哪种, 所形成的笔录( 报告), 只能如实记载所见所闻, 不能有分析, 更不能有结论。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是鉴定的工作。依七九刑诉法, 鉴定是法定七大侦查措施之一,鉴定结论是法定七大证据种类之一。可见,法律不允许混搭,在一个文件里既有尸检内容又有鉴定意见。依此可得出结论: 尸检报告中关于死因部分的内容和意见是无效的。第二,从尸检报告对尸检过程记载看,尸表检查是进行了的, 但尸体解剖仅限于头部。头部没有骨折是建立在掀开头皮察看基础上的; 身体其他部位也没有骨折则不是建立在解剖基础上的。因为如果有解剖, 则应如同头部解剖一样写明用了何种方法, 然而报告中没有解剖方法的记载, 也就只有一种解释是合理的: 头部之外身体其他部分没作解剖。这一点原办案单位也认可, 解释的理由是尸体高度腐烂不具备解剖条件。这个解释是不能被接受的, 因为尸检和鉴定不同, 有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