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
作者:
胡云腾
作者简介: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
原文出处:
中国法学
内容提要:
01
期刊代号:D415
分类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复印期号:2017年11期
关键法 院复查终结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表明公正审 判该案的态度,没有像纠正其他错案的做法那样,将该案指定原判法院或者其他法 院审理,而是决定自行提审,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这又在程序上 创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行发现的错案亲自再审的先例。第二巡回法庭组成五人合 议庭,经过审查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卷 宗,到案发地查看现场,调查核实有关证人,与原办案人员当面座谈,并多次听取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后,最终作出聂树斌无罪的判决,还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 公道,让纠正冤假错案的政策和法律在个案中得到了落实。实践证明,在最高人民 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聂树斌无罪以后,社会各界对这个判决普遍认可,认为聂树 斌案的无罪判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对待历史错案的明确态度和敢于以实际行 动纠正冤假错案的担当精神。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向各类、各级司法机关传递了严格司法、规范办案的要求 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在聂树斌 案再审中,合议庭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诉意见和理由进行了调查核实,发 现原办案机关在司法中不严格、办案中不规范,从而导致案件中的一些重要证据材 料缺失。合议庭在评判申诉理由和原办案机关的解释时,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评 判。其评判的机理在于,法律法规对于办案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而原办案机关没有 严格按规范办理案件,导致与案件真相有重大关系的证据缺失,原办案机关应当承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原审卷宗内没有聂树斌归案后5天内的讯问笔录,申诉 人怀疑因这些讯问笔录对聂树斌有利而被办案机关销毁;而原办案机关作了三种解 释:一是聂树斌的供述断断续续,笔录不完整;二是这些笔录可能入了副卷,但由
于搬家或时间长,副卷找不到了;三是当时存在对完整的讯问笔录入卷移送,不完 整的讯问笔录不入卷移送的习惯做法等。合议庭在评判中认为:全面收集、移送包 括讯问笔录在内的案件证据,是1979年《刑事诉设法》和1987年公安部印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明确要求;公安部1991年印发的《公安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副卷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不属于入副 卷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办案机关的解释与当时的法律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 定不符。
在聂树斌案再审中,基于原办案机关办案不规范导致证据缺失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不利于原办案机关的评判,实际上向各类、各级司法机关 传递了严格司法、规范办案的要求,这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 实践。该案的无罪判决必然在促使司法机关严格司法、规范办案方面起到积极的作 用。
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全面落实了证据裁判原则
聂树斌再审案较好地运用了证据裁判原则,且不乏探索创新之处。一是对原审 中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和证明力存疑的证据,坚持了 "疑证从 无"原则,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如对于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用于勒杀被害人致死的 一件花上衣,由于既无法查明确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