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与辨析该课件: truth2009zzu@ fanzuixue 一、案例案例 1: 某私人业主雇佣工人开采矿山,为赶进度,不顾当时天气预报称,近期暴雨不断的提醒,仍然强迫工人连续作业,最后出现塌方,造成 3死4伤的后果。问: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 2: 2007 年 11月,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店举办十周年店庆。人潮涌入唯一打开的东门, 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发生严重踩踏事故,造成 31 人不同程度受伤,三人因严重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问:能否定直接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 3、“压力差”___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9 年6月27日,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十三层七号楼整体倒覆, 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8月12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等七名责任人,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问: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相关规定 1、基本法条:刑法第 134 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 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内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司法解释: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 年通过) 第134 条第 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 1条第 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07 年 3月 1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解释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重大责任事故罪(一) 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