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情】
2009 年 10 月中旬,兰某和刘某见县供电局院内存放有四台变压器遂共谋窃取。
天黑后两人 携带事 先准备好 的螺丝刀 、扳手 等工具秘 密潜入 院内准备 将变压器 盗出,但由 于太重 无法搬出 ,两人遂 用工具 将四台变 压器中 的铜线圈 、铜条及 矽 钢 片 取 下 盗走 。 经 鉴定 , 盗 走的 铜 线 圈、 铜 条 及矽 钢 片 等零 部 件 价值 共 计 12310 余元, 但变 压器损 毁后不 能修复 使用 ,经评 估这四 台变压 器的 价值在 5 万元左右。
【分歧】
本案在认定盗窃数额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认为: 虽然只盗 走设备零 部件,
但由于两
被告的 行为已将 整个设备
破坏,致使
四台变 压器不能
修复使用
,事实
上使设备
丧失使
用价值。
因此,应
以该设备的全部价值作为盗窃数额。
第二种意见
认为: 两被告人
盗走的是
设备的
零部件,
并没有
盗走整台
设备。因
此,应将其盗取的零部件价值作为其盗窃数额。
第三种意见
认为: 两被告的
行为虽已
将整个
设备破坏
,致使 变压器丧
失使用价
值,但该四
台变压 器仍有一
定的残留
价值,
因此,本
案应以 四台变压
器的整体
价值减去残留的价值来计算盗窃数额。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把
数额较 大作为盗
窃罪的构 成要件
之一,并 在此基 础上把盗
窃数额划
分为“较大
”、“ 巨大”、
“特别巨
大”三
等规定不
同的刑
罚幅度。
因此准确
确定盗窃数
额对定 罪量刑具
有重要的
意义。
我国刑法
和相关
司法解释
对盗窃数
额的计算方
法主要 是针对普
通盗窃行
为的,
而对于那
些采取
破坏性手
段进行盗
窃的数额计
算方法 却没有相
关规定。
实践中
,破坏性
盗窃行
为给受害
人带来的
损失往往要比普通的盗窃行为更严重。
根据《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审
理盗窃案
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十三)
项的规 定:盗窃
行为给失
主造成
的损失大
于盗窃
数额的,
损失数额
可作为量刑的情节。第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
的起点,具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可以
追究刑
事责任:
以破坏
性手段盗
窃造成公
私财产损失的
。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窃取的金额应以实际盗窃的物品计算,
至于盗窃行
为给失 主造成的
损失可以
作为量
刑情节在
量刑时
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