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证合同
合同序号:遂双高保字第号
甲方(债权人代表/出资人代表):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乙方(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债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声明:乙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为确保以甲方为代表的出资人与丙方签订的号至号的《借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为以甲方为代表的出资人与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范围
乙方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
同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乙方确认,甲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方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能力
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在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或按照第十条的约定处理。
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七条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
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丙方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